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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司投資於第四條所稱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
總金額達新台幣三百萬元者,得按百分之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且使用經濟部授權之臺灣精品標誌
者,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