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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三條之適用範圍遇有刪除或修正時,公司仍得自刪除或修正生效之當日
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