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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如需適用重要科技事業獎勵,應於下列規定期間
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屬新投資創立者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
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
(一) 屬製造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之次日起六
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
(二) 屬技術服務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
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
個月內。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跨前二款區域者:
(一) 屬製造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或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
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
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技術服務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
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
個月內。
前項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增資變更核准之
公司執照為準。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受理核
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