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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重要投資事業,因不可抗力或確實不可歸責於該計畫申
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經濟部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前完成或擬變更計畫者
,應於核定完成日前,向經濟部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
自核發第三條所稱之核准函日起算,不得超過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