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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大型購物中心事業者,應分別符合下列各
要件:
一、屬工商綜合區內之公司者:
(一) 投資計畫係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設置大型購物中心。
(二) 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 投資計畫之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新建營業用主體建築及停車場工程
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四) 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二、非屬工商綜合區內之公司者,其投資計畫除應符合前款第二目至第四
目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 為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資訊等設施於一體
之大型購物中心。
(二) 申請開發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六萬六千平方公尺以
上。
(三) 小客車停車位留設數不得低於五百輛,其樓地板面積超過六萬六千
平方公尺以上者,每增加一百二十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須增設一停
車位。
(四) 經由經濟部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
間內分次收足;第一款第三目全新機器設備、新建營業用主體建築及停車
場工程,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非屬工商綜合區內之公司申請認定之申請書格式,由
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