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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或管理等業務,實收資本
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
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專用港經營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
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