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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司持有該投資事業之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指公司持有投資事業股權比例占投資事業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但於計
算股權比例時,投資事業之股本不包括公司轉投資於投資事業後,投資事
業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發行之下列股份:
一、投資事業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紅利發給之新股。
二、投資事業發行新股時,保留由員工承購之股份。
三、因合併他公司或以公司債轉換為股份,而增資發行之新股。
四、投資事業發行新股時,依規定應公開招募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