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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投資額,以經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之股本投資者為限。
投資損失之充抵,應以損失實現並能提供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當地政府核准
減資或清算之證明文件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充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