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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本條例施行前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
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
三、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依前項規定遷建工廠後三年內,將其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者,其遷廠前出
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依法補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