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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工業住宅社區之規劃,除應斟酌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用途外,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市計劃地區,工業區開發計畫與都市計畫不符者,視實際需要,
依法變更都市計畫或修正工業區開發計畫。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而尚未發布細部計畫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將工
業區開發計畫,納入細部計畫,並依法發布之。
三、工業住宅社區之建築管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都市計畫法、建
築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在實施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
定辦理;其他由內政部依建築法指定為建築法適用地區,並由主管建
築機關依工業區主管機關核定之工業區開發計畫實施建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