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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經編定公告之工業用地,應由工業區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通盤檢討一次。
經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或因環境之變更無繼續存在價值者,由工業區
主管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解除後,交省 (市) 政府轉知當地縣 (市) 政府
於二十日內公告,並自公告解除之當日起,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