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更新機器、設備者,應先擬具計畫申請事
業主管機關核定,於裝置完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
給證明,並於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時,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折舊計
算方法。如裝置完工時間在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申報之後者,應於規
定暫繳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