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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興辦工業人在開發之工業區內投資設廠者,非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協調水資
源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在區內申請水權,鑿井取水。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