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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於政府決定開發時,其範圍內之公有放領耕地,由直轄
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通知承領人限期提前繳清地價,取得所有權後,依
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之;逾期未繳清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代
為繳清。所代繳之地價,在應得之補償地價內逕為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