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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
華民國境內從事契約範圍內之工作者,由訂約之前條事業或授權代理人,
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之。
前項申請工作期間在九十日以下者,得不受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之
限制;未及事先申請許可者,得於入境後七日內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