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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雇主因突發或緊急事故須臨時聘僱期限在六個月以內之外國人來華處理業
務上之必要工作者,得不受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聘僱之申請得於該外國人接任工作之次日起三日內提出。
第一項許可期間屆滿後,雇主不得申請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