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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聘僱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文件其為外國文件者,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第一項聘僱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雇主名稱及其營業內容。
二、應聘外國人之姓名及國籍。
三、至我國擔任該事業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四、每月或每年薪津及其他報酬數額。
五、預定聘僱之起迄日期。
第一項規定應檢附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
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