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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司國外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其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範圍
如下:
一、公司對投資事業持股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
二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二、公司對投資事業持股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得按國
外投資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