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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外投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可使國內工業獲致所需天然資源、原料或零組件。
二、有助於改善地區性貿易失衡或確保產品市場。
三、有助於引進所需關鍵性生產或經營管理技術。
四、有助於技術合作,而不影響國防安全及國內產業發展。
五、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
六、有助於國內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級提升。
七、投資於國外創業投資事業,以間接引進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