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作價充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公
司股本投資。
一、能生產或製造國內尚不能生產或製造之新產品者。
二、能改善國內現有產品品質或減低成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