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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檢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不屬第二條之檢舉對象。
二、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發現或處理在案。
五、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所公開之檢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