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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評估小組於完成評估報告後,主管機關應將評估結果通知申請人。
評估結果為應予改善者,申請人應於限期內將改善結果送交主管機關,並由評估小組進行認定。
評估結果為續行實驗無安全性疑慮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准予續行創新實驗並敘明暫停實驗之期間,且該期間不計入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