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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查會議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不得接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審查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管機關要求其迴避:
一、創新實驗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創新實驗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事實足認對於案件之審查有不能客觀、公正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創新實驗申請人認審查會議成員有不能客觀、公正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之虞,經該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