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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但書所稱重要事項,指創新實驗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主要管理創新實驗者。
三、無人載具及其形式。
四、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三款所定之確保無人載具與監控操作人員間之通訊連結不發生中斷,及於發生預期故障或危害時取得控制權限或因應之相關措施。
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交通服務或公共運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