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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療服務園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醫療服務業直接或間接之下列各主要產業使用:
一、醫療保健業。
二、居住照顧服務業。
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訓練設施。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