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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
一、未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資格。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記載或不齊備者。
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四、依第十二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登錄證明處分尚未逾一年者。
五、其他有具體事證不宜給予登錄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