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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已登錄之評價機構或人員,給予執行評價案之補助。
接受前項補助之評價機構或人員,應於評價案件完成日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將受補助執行評價案之評價資料登錄於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評價資料登錄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補助契約請求返還補助款或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