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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評核認定執行單位是否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創作或研發規劃階段擬定成果營運策略。
二、創作或研發過程進行智慧財產布局機會發掘。
三、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審核權利品質。
四、配合成果營運策略,配置必要智慧財產相關人力、設施、場域等軟硬體與經費資源。
五、確保涉及機密之區域、設備、人員、資料或資訊受到管制。
六、因應業務、產品、技術趨勢變化或智慧財產法律變動等因素,滾動修正智慧財產運用策略規劃並檢討布局成本效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計畫性質、規模、執行單位屬性等因素訂定分級分類之認定基準及方式或共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