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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創新標的採購者,得依前條附表所列之基本技術特性之一,訂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或企劃書內說明之事項,供機關(構)於開標後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