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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創新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創新標的),指產品或服務之品質、功能、規格、技術、製程、流程或商業模式等相較於國內同業產品或服務為新,或可提高效益或效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