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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之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