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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災害生活救助金以現金方式給付,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