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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消費者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二、消費者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三、傳輸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依不同傳輸方式,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業者使用資訊系統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除前項要求外,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置防火牆或其他入侵偵測設備。
二、與網際網路相聯之資訊系統存有消費者個人資料者,應安裝防毒軟體,定期更新病毒碼,並執行掃毒作業。
三、針對電腦作業系統及應用程式之漏洞,定期安裝修補程式。
四、資訊系統存有消費者個人資料者,應設定認證機制,其帳號及密碼須符合一定之複雜度。
五、資訊系統存有消費者個人資料者,應設定異常存取資料行為之監控機制。
六、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進行測試時,應避免使用消費者真實個人資料;使用消費者真實個人資料者,應訂定使用規範。
七、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有變更時,應確保其安全性未降低。
八、定期檢視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檢查其使用狀況及存取個人資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