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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營運管理,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
一、申請使用產業之範圍。
二、與申請使用產業,及受委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間之權利義務。
三、其他營運、管理或維護相關事項。
四、其他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