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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得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之產品以製造或加工之產品為限。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評估屬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衝擊之產業所生產,並經本部公告認定屬加強輔導型產業之產品。
二、第二類:經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驗證通過之產品。
三、第三類:指第一類、第二類產品以外之一般產品。
符合下列條件之國內特定產品驗證制度,得由國內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之主管機關指定驗證機構,並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面證明文件向產發署申請採認為前項第二款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
一、產品符合本辦法之臺灣製產品原產地認定條件。
二、境內具驗證之受理申請、審查、核定、發證、追蹤管理及標章使用管理等機制,且具一定公信力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
三、至少具備一項以上產品安全性品質檢驗基準。
四、產品驗證收費項目及金額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