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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審查結果核發補償金,應事先將核發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限期催告仍未領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補償金提存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