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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申請補助之機關所檢附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機關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