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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妨礙園區內其餘未變更規劃土地之使用。
二、利用邊坡土地供作建築基地。但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之空地面積計算者,不在此限。
三、用地變更規劃完成使用後,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四、基地出入口開設於道路交叉口截角或其他不利於周邊交通之情形。
五、其他有危害園區周遭設施及環境或妨礙園區外周邊土地使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