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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申請人應於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舉行公開說明會。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公開於該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理機關指定之地點,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應於前項說明會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提送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