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俟業務完成後支付;逾期未提出資料者,得由主管機關逕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