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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廢止原核定之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業園區名稱。
二、廢止原核定之機關、依據及原因。
三、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
四、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
五、廢止生效日。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