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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開發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其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審查費,每一申請案件為新臺幣二萬元,由開發單位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或保付支票繳納;經駁回之案件,審查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