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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法令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