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民營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於開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簽訂契約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四個月。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