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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入港前,應以通信方式連繫港口信號臺,並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其進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
三、船體重受損有沈沒之虞。
四、其他有違港口禁令或無進港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