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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未經同意擅自建造或拆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恢復原狀。
前項各種建築物及設施領有建築執照者,應將建築執照影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