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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如經行政院同意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獎勵金者,其獎勵方
式如下:
一、甲組依評比結果取三名,第一名新臺幣六千萬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
萬元;第三名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乙組依評比結果取七名,第一名新臺幣六千萬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
萬元;第三名新臺幣三千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第五名
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第四名及第五名各取兩名。
三、依第六條第五項評比單一服務窗口與排除投資障礙等相關機制辦理成
效績優者,另以下列方式獎勵:
(一)甲組依評比結果取二名,各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乙組依評比結果取四名,各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各組獲獎之招商相關承辦人員得予以敘獎。
本部應將評比結果函知獲得獎勵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函請行
政院主計總處通知財政部撥付獎勵金。
獎勵金應納入獲得獎勵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預(決)算,其用途
如下:
一、辦理促進投資擴大招商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相關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