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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出具推薦函之創業投資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或有限合夥人之投資意向書投資承諾總額應達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經營團隊應具投資或經營管理創投或公司章程所列投資事業之經驗。
三、集資計畫內容應涵蓋擬投資產業領域,且應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