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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辦理一部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
二、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三、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
本部辦理前項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公告徵求受託人或投資人,公告期間至少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