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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取得土地,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法第八條所定核定之營運期間。